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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看十部肥皂剧强的经典劳动争议案件:有一种工资叫做差旅费

作者 高山长青, 九月 23, 2012, 10:03:54 上午

高山长青

事情简单经过:2009年5-6月,胡先生与重庆景域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吴总经两次交谈,谈妥条件:到景域公司做财务会计工作,月工资3000元,干得好就做财务经理,做财务经理后财务部需要增加财务会计人员由胡先生定,工资5000-6000元,2009年6月18日胡先生到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从当天到2009年12月31日止,工作地点在重庆市,到期后景域公司未与胡先生续签劳动合同。
胡先生在景域公司的工资实际由景域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赤水百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水百龙公司)每月支付1000元。
同年9月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吴总的另一个公司赤水景区环保观光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光车公司)财务负责人离开,吴总跟胡先生谈好,每个月在景域公司的工作不变,抽时间到观光车公司做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差旅费给予报销,每月工资2000元由观光车公司发放,观光车公司未与胡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胡先生在观光车公司干了17个月合计102天,包含了很多周六、周日。
观光车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只支付了胡先生2010年8月到2010年12月份的工资,两个股东的工资在胡先生离职时也没有支付。
吴总有胆识、开拓能力强,但脾气不好。胡先生对公司员工的报账审得严格,一些人因此打小报告给吴总,吴总经常无故骂胡先生,致使两人关系紧张,胡先生于2010年末要求景域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吴总叫胡先生2011年1月24日、26日分别与两公司的接替员工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

很多人都不会想到,会发生10场有关劳动争议的战争。

第一场战争,胡先生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景域公司支付景域公司、观光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及观光车公司拖欠的工资、重复扣的保险金。景域公司高调出庭,阵容强大,安排了三个人出庭作证,说与胡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遗失,有一证人还说胡先生偷了劳动合同。并辩解景域公司、赤水百龙公司与观光车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单位,胡先生主张的另外两公司的权益不应由景域公司承担。劳动仲裁委员会分1、2号裁决景域公司支付未与胡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5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8333.33元。
景域公司花20000元请了一个律师作为2011年法律顾问,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胡先生因事没有出庭,请律师则花了3000元,之后胡先生全部是单枪匹马作战。

第二场战争,景域公司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1号裁决支付双倍工资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理由是胡先生与景域公司是民事雇佣关系,所以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仲裁庭作证三人的说法不同),真正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是观光车公司。
胡先生在向法官递交答辩状及证据时,法官先不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经胡先生再次要求,才签了,胡先生知道景域公司"来"过了。
调解时法官跟胡先生说在观光车公司的双倍工资争取不到,他不熟悉这块,但问了其他法官的,叫其放弃,胡先生说此事与本案无关。
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相同。

第三场战争,景域公司拒不履行2号裁决的到期义务,胡先生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景域公司交了现金到区法院,对法官说胡先生离职时没有搞离职审计,等离职审计完了再给。胡先生到景域公司配合审计,景域公司却没有搞审计,吴总却说胡先生多结算了与贵阳百龙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百龙公司)的往来账60000万多,叫其放弃与观光车公司的双倍工资,公司对其不予追究,胡先生拒绝了。
以后胡先生两次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要求支付赔偿金,并说强制执行与审计是两码事,法官推说胡先生没有到景域公司配合审计,一直不给。胡先生从此事看到了强制执行难的原因,向区法院院长、市长信箱写信反映,并在网上曝光,才得到赔偿金。

第四场战争,景域公司对区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一中院,理由是景域公司与观光车公司在业务上是合作关系,所以胡先生经常呆在重庆,胡先生在观光车公司的工资是由景域公司代为发放。并在庭上承认2010年12月份两公司均向胡先生支付了2000元的工资。
二审维持原判。

第五场战争,景域公司拒不履行一中院判决的到期义务,胡先生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到了双倍工资及迟延支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双倍利息。不过利率计算有误,为涨前利率。

第六场战争,景域公司在没有通知胡先生的情况下请会计师事务所做了审计,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多结算了与贵阳百龙公司的往来款。要求胡先生赔偿多结算的往来款及用同期银行双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约70000元。胡先生从审计时间应该为离职时审计;2010年在吴总不知道的情况下为景域公司办理了营业税退税款25000元,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客观上算法简单小学生都会,自己是本科生更不会弄错;如果真结算错了景域公司应该找贵阳百龙公司重新结算追回其不当得利等多方面进行了答辩,法官看了答辩状,劝景域公司撤诉了。
胡先生说聪明的法官一开庭就抓住了要点,问对方律师赔偿的依据。

第七场战争,景域公司不承认赤水百龙公司支付的1000元工资,那么09年的1000元工资差额应由其补足;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超了两个月,超期两个月应补足转正工资差额;胡先生后来发现工资卡上没有2011年1月份的工资,一并向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要求景域公司补足了。
胡先生因平均每个月加了6天的工作量,不但没来得及休年休假,在观光车公司还消耗了不少周末,在景域公司也加了些班,没有证据得不到加班工资,胡先生再次向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得到了2010年10天年休假2倍工资的补偿,工作人员说他去过景域公司,如果要09年的年休假工资要申请仲裁,胡先生也知道是怎么回事,没有去申请仲裁了。

第八场战争,胡先生向赤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观光车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重复扣除的保险费。出示的证据有:与景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写明工作地点是在重庆市;从重庆到赤水的差旅费报销单,上面有上班的起止日期,相当于出勤表;出示了观光车公司盖有鲜章的会计报表封面,上面的财务负责人是胡先生的姓名,相当于工作牌;出示了观光车公司向赤水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相当于工资表。
赤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承认胡先生提供的会计报表封面相当于工作牌;收入明细表相当于工资表;胡先生庭上出具的工资表不收取作为证据。更为放肆的是胡先生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被赤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增加了新约定(不是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的,是在仲裁书上加的),约定是每天给予40元补助作为劳动报酬。
仲裁驳回了胡先生的劳动争议仲裁请求。
胡先生说打死他,他也不相信仲裁员王婧(电话0852-2863687)是地沟油吃得太多的原因使劳动合同书上被增加了新约定。
不得不提的一件事,仲裁那天中午胡先生下车不久,有一男子从背后袭击了他,打掉了他的眼镜,旁边一个好心女子帮他拾起并递给他。胡先生大声说了一句 "啥子事",那人灰溜溜地走了。胡先生认为认错人的事经常有,但打错人的事是没有的,特别是那时间、那地点,他还背了一个登山包,人长得也有特色,一点也不大众化。为了不耽误仲裁时间,胡先生没有报警。

第九场战争,胡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赤水市人民法院立案前已经搬到新址,不知道为什么审理案件却是在一间普通办公室进行的。这次胡先生提供了前次仲裁委员会没有收的工资表,景域公司派了一个员工过来作证,说那是景域公司的工资表,法院竟采信了;胡先生提供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盖有观光车出纳的私章,与工资表相互印证,观光车公司派人说那是胡先生拿去盖上的,法院竟也采信了。胡先生还出示了两个专业文凭、两个中级职称,证明40元/天补助是地球人都会认为不合理,还指出了差旅费的实质。               
庭上胡先生还叫观光车出纳可以马上回去带上2010年8-12月份每月最后一本会计凭证,那后面附有每个月的工资表,出纳不敢回去取。胡先生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并且该条效力明显大于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以胡先生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与观光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每当胡先生和观光车公司人员说完后审判员张定权(电话0852-2821674)会对书记员罗吉砚说,刚才说的话是这么回事,请记。
张定权在开庭前一天打电话给胡先生,问胡先生到了没有,说你这个案件找个证人来就好办了,还问坐车什么时候来。胡先生听出了该话的两层含义,怕再次遭袭,没有直说,也没有准备行赌,但带足了防身用品。
住宿时进了一家酒店后,隔一段时间出来马上找了另外一家酒店住下后再没有出去,第二天计算好时间吃了点东西直接打车去了法院。
胡先生也不会相信这判决如此是张定权三聚氰胺摄入过多的原因。

第十场战争,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状上进一步具体分析了差旅费充当工资的极不合理性;指出了观光车公司的工资是分三部分入的账,其提供的工资表只是其中一部分,虽真实但不全面,可叫观光车公司拿出2010年8-12月份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向赤水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来证明。出示了从重庆一中院档案室调出的观光车公司支付了2010年12月份工资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该明细表由同一法人吴总的代理律师认可)。出示了景域公司2010年12月份的工资表,推翻了景域公司证人在赤水市人民法院所作的证明。出示了经赤水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该表与从重庆一中院调出的表内容一致,可是审判长陈旭在判决书上没有提到后面两个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审判长陈旭(电话0852-8270925)没有开庭审理,当然他也不可能查看我要求观光车公司出具的三个证据。
更为明显的是,景域公司派人从重庆到赤水作证,浪费人力、财力,还不如直接拿出2010年8-12月份的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向赤水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来证明,更省事、更具证明力。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胡先生原来以为能决胜在遵义落空。
胡先生还是不相信地沟油和三聚氰胺共同作用对陈旭造成的影响有那么大。

胡先生说他小时候读过一篇文章,那文章说甲借了乙的钱,甲不归还,于是乙告上法庭,法官问乙借钱的地方,乙说是在一颗大树下,法官就叫乙去摘一片那大树的叶子,叶子会告诉他真相。乙走后,法官继续审案,甲听得津津有味,突然法官一停向甲问了一句,乙应该到了吧,甲说没有,于是法官一拍案,大胆刁民,从实招来。他说他非常佩服法官的聪明才智与正直,可是......
从会计报表封面可证明胡先生与赤水观光车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只有具有劳动关系才是公司员工,这样一来,工资标准就成了关键因素,工资标准可采用的依据一是采用胡先生提供的证据;二是根据观光车公司的会计凭证附件确认工资标准;三是如果没有发放过工资,就采用胡先生与景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3000元/月的标准,以加班形式计算地点在重庆市工作以外的工资,进而确定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等。再退一万步讲,如果不具有劳动关系,胡先生的劳动报酬一样得这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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